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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根据《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设立吴江市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专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促进专利实施; (三)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 (四)援助专利维权; (五)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六)其它专利促进事项。 第四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本市范围内的个人。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明专利项目; (二)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三)设计水平较高、市场前景好的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项目; (四)专利申请权权属明确; (五)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专利,第一申请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六)向国外(或地区)申请的专利,当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授权,且在当地市场具有应用前景。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吴江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吴江市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 (三)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需提供受理通知书和相关费用(申请费和实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和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1页;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提供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1页。 第七条 根据申请条件和提供的申请材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资助。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专利申请资助,资助费用分别于当年的七月和次年的一月拔付。 第九条 专利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限额为2000元/件,获得授权后一次性奖励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一次性奖励800元/件。向国外(或地区)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凭授权证书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申请人本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非职务发明专利,根据缴纳费用的发票实际发生额的一倍加以资助; (三)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当年累计)。 第十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对该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吴江市科技局、吴江市知识产权局、吴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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