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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规范性文件名称:常熟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文字号:常科专 [2007] 38 号 公布机关:常熟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07.6.13 实施日期:2007.6.13
常熟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科专 [2007] 38号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 权工作的意见》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进行预算安排。 第三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① 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专利的个人。 ② 试点镇、试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实施; ③ 重点镇、重点行业、规模型企业对专利战略研究,专利宣传、培训、检索、执法等; ④ 上级专利计划项目的配套; ⑤ 市级优秀专利、专利成果产业化、专利利用信息平台建设的奖励和支持; ⑥ 对专利申请大户和有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奖励。 第四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遵循公开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 《常熟市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 企事业单位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交费凭证。 第六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市财政局核准,原则上每二个月拨付一次,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 第七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的受益人。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对该资金的计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全数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常熟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常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熟市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号 专利类型 专利申请日 申请人姓名 (单 位) 邮政编码 地 址 电 话 申请资助金额 需提供申报材料: 1、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 2、 专利申请交费发票; 3、 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 单位申请须提供介绍信或证明。
申请人: (单位)盖章:
开户行及帐号:
(个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经审核资助金额 元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批准人签名: 年 月 日 办理地点:常熟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科(海虞南路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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