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方式
首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政策法规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要向客户提供专业周到的及令人满意的“一站式服务”,保护他们的创新和商标,并希冀为世界知识..........MORE
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
著作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
双软企业
联系我们 Contactus

电话:18913533696

邮箱:672868857@qq.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672868857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规定,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一、复审请求客体

  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不是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的,不予受理。

  二、复审请求人资格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三、期限

  (一)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二)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三)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四、文件形式

  (一)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二)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五、费用

  (一)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恢复。

  (三)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才缴足复审费、且在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六、委托手续

  (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参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三)对于根据《专利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七、通知书

  (一)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

  (二)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三)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1.专利申请文件有哪些基本的要求 2.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文件材料及其他 3.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满足的条件 4.苏州专利申请驳回原因有哪些? 5.如何答复专利审查意见书 6.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7.如何快速读懂发明专利? 
 其他服务导航 联系我们:18913533696  E-mail:672868857@qq.com  QQ:672868857  
 专利申请程序  专利国家官费明细  专利申请需要准备的资料  专利申请流程(图)  国外专利申请  专利海关备案 
 商标业务需要资料  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注册、商标设计价格  商标官费项目及清单  商标变更  商标争议、商标诉讼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满足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  上股交与省股交各板区别及  成长板挂牌登记流程图  成长板公司挂牌操作流程 
 双软企业认定新政策2013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  版权(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变更登记 
首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成功案例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苏州瀚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苏州聚尚网络科技 苏ICP备15047666号
电话:0512-65732396 传真:0512-62381706 邮箱:672868857@qq.com QQ:672868857 地址:苏州市东环南路999号中博科技园B栋512室
本站检索关键字:苏州专利申请
苏州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