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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昆科字〔2004〕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4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时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1〕103号)的精神,建立市级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使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能够真正发挥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由市科技三项经费内安排。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昆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本地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的申请、保护和推广。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为全市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费用提供资助。凡本办法仅适用于昆山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具有昆山市常住户口的个人在国内外申请的专利项目。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明专利申请项目,或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项目,或设计水平较高、市场前景好且已获得专利权的工业独立产品外观设计项目; 2.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 3.专利申请权权属明确; 4.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申请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5.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授权,且在当地市场具有应用前景。 第六条 专利专项资金每年安排部分经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及产业的发展,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对于承担国家、省各类专利计划的项目,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七条 对于经过部、省、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单位和知识产权示范产业基地,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专利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培训和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昆山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昆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 3.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提交受理通知书和相关费用缴纳凭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一页和《摘要》复印件各1份; 4.外观设计专利或国外专利申请应提交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1页及其复印件各1份; 5.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 根据申请条件和提供的申请材料,昆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决定是否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专利申请资助,资助费用分别于每年上下半年二次兑现。
第五章 资助金额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为:发明专利资助限额为4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限额为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限额为500元/件。为使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获得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企业和个人的专利申请资助总金额设有一定限额,限额标准根据每年专利专项资金基数确定。 第十三条 对符合省和苏州知识产权局资助条件的申请项目,由昆山市科技局同时推荐到省和苏州知识产权局办理资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昆山市科技局是昆山市专利管理专门机构,市专利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领取的资助款悉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昆山市科技局对于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等不属于本办法的受益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昆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昆科字〔2003〕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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